
党课讲稿:树牢造福人民的正确政绩观谱写新时代林区司法事业新篇章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党课,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教育和引导全院党员干警深刻思考和回答“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这一根本性问题,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校准航向,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XX林区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下面,我围绕这一主题,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与同志们交流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刻领会时代意蕴,充分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极端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政绩”的根本看法和价值判断,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它看似无形,却深刻影响着我们的工作方向、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重要论断振聋发职,为我们确立了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价值标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全院同志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
第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检验我们政治忠诚和党性原则的“试金石”。政绩为谁而树,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绩的性质和方向。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已的初心使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创造的政绩,必须是属于人民的政绩。在司法领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国之大者”,也是我们最核心、最根本的政绩。如果政绩观发生偏差,心中没有人民,那么在工作中就可能出现重形式轻内容、重显绩轻潜绩、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的问题,甚至为了追求所谓的“数据好看”、“领导点赞”,而偏离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是政治立场和党性原则问题。全院干警必须时刻自省,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绝不能异化为追逐个人名利、粉饰门面的工具。
第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推动我院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转化在司法领域同样表现突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新特点。这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从过去单纯追求办案数量、结案率等规模性指标,转向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相统一的内涵式发展。错误的政绩观,往往导致“案件数据竞赛”,搞“程序空转”,满足于“结案了事”,却忽视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根本目标。有的同志可能认为,多办案、快结案就是好政绩,但如果案件质量不高,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胜诉了权益却迟迟无法兑现,或者败诉了心结却始终打不开,这样的政绩又有何价值?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效果导向的理念,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把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指标,这才是真正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质量司法政绩。
第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守护XX林区绿水青山、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使命。我们XX林区法院地处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守护好这里的每一寸绿色,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使命。我们的政绩,天然地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相连。错误的政绩观在这里,可能表现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击不力,满足于就案办案,而忽视了生态修复的长期性和系统性;也可能表现为搞“运动式”执法,追求一时轰动效应,而缺乏久久为功的韧劲。正确的政绩观则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的关系。惩治一两个犯罪分子是显绩,但通过司法裁判,修复一片被破坏的林地,唤醒一片区域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建立起一套“打击、修复、预防”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长效机制,这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潜绩。我们审理的每一宗涉林案件,不仅仅是在处理法律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生态环境必将付出沉重代价。这份独特的政绩,是我们林区法院人必须用心用情用力去创造的。
二、准确把握核心要义,清晰回答新时代林区法院的“政绩三问”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这三个关键问题,为我们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院干警必须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这“政绩三问”进行深入思考,并作出清晰、坚定、正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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