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2022-08-23 10.00元 免费试读


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XX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XX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  XX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

第十二条  人员交流可以在XX公司部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XX公司部门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  XX公司党委应当注意选调有子公司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子公司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XX公司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XX公司员工到子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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